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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建中即林勝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建中即林勝義於民國92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 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06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8年05月02日止累計151,271元正未給付,其 中47,824元為本金;
103,363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建中即林勝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2日止累計 757,595元正未給付,其中207,399元為消費款;
546,596 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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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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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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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7,824元 │108年5月3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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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7,399元 │108年5月3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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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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