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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4號
債 權 人 昀飛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冠瑋
債 務 人 林銘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債權人於108年3月4日具狀稱毀損桃園市八德區公所路樹部分由區公所自行向肇事者(即債務人)求償,惟其聲明未減除該部分金額,該部分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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