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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2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高孝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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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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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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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17,028元 │94年1月29日起至 │3.88% │94年2月2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94年3月28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94年3月29日起至 │9.88%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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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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