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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瓈美(債權人電子遞狀顯示為許美)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瓈美發給支付命令,所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簽名及姓名之部分,未提出釋明債務人每月應還款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數額若干及未提出有債務人簽名清晰足以辨識之契約書亦未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權人已於同年月2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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