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14號
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債 務 人 張孝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壹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每月按新臺幣壹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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