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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債 務 人 葉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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