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司促,619,201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9號
債 權 人 廖文森

債 務 人 黃仁宏


債 務 人 黃細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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