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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代 理 人 林永發
債 務 人 彭明慧
債 務 人 張天隆
一、債務人彭明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彭明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天隆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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