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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3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易慈即林思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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