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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胡原通
債 務 人 鍾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01月17日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 函核准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許可,「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 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 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 受,合先敘明。
(二)爰相對人鍾國偉於民國105年0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 2,6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06月29日起至民 國112年06月29日止,利息按年利率7.88%機動計付(目 前已機動調整為7.8%)。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 月一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現尚欠聲請人1,855,834元整,不為繳納且逾期 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 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民國107年11月23日起,最高連 續收取3期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 證。
(三)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 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
茲為免判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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