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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鍾季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壹仟叁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季容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 00 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8年02月14日止累計300,560元正未給付,其中 293,341元為本金;
5,926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鍾季容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 00 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1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8年02月14日止累計163,754元正未給付,其中 158,601元為本金;
4,453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鍾季容於民國105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720,0 00 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13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8年02月14日止累計557,012元正未給付,其中 542,136元為本金;
13,583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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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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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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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93,341元 │108年2月15日起至 │8%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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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58,601元 │108年2月15日起至 │13.12%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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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42,136元 │108年2月15日起至 │10.06%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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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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