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司聲,40,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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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相 對 人 鍾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一0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債券代號:Z000000000),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8年度裁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並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0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相對人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01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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