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家聲,31,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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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代 理 人 羅文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五年度司繼字第一三○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經查,被繼承人鄭仁維前向寶華商業銀行【其後為新加坡籍星展集團接手並改名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現仍積欠債務尚未清償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及一般放款全部查詢資料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5度司繼字第130號被繼承人鄭仁維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

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附此敘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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