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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彭壯菊妹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惠妮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625元(計算式:被上訴人遭占用面積154.96平方公尺×臺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30元=97,6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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