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繼,121,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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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江建昱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王淑媛遺產清冊事件,核與民法第1156
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依民法第1157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王淑媛(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108年1月29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路00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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