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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臺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被 告 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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