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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莊綉美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莊美花
被 告 莊小美
被 告 莊神寶
被 告 莊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221元{地號面積合計851.97平方公尺3,100元/每平方公尺1/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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