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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孔文生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被 告 吳兆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其所有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據以命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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