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補,161,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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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頂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炳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富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3,7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000元後,應再補繳9,4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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