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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邱仲懋
被 告 許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暫依原告主張之被告占有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300平方公尺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2,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 元×占有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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