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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黃朝祿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梁裕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欲通行部分,如地籍圖謄本所示紅色部分,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查詢資料暫為計算,面積約207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於訴訟程序開始之初,原告因通行所得之利益先以新臺幣(下同)204,930元估算【計算式:20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90元/平方公尺】,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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