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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陳建樺
代 理 人 洪珮瑜律師
被 告 楊進財
陳宗翰
彭來發
皇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堂
林連堂
林一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明請求拆除臺東縣○○鎮○○段000○000○0○000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面積暫分別以200、290及24平方公尺計算(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
系爭土地之價值即為原告得藉本件訴訟獲得之利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36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附表:(新臺幣)
┌──────┬──────┬─────┬───────┬───────┐
│中和段各訟爭│占用面積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總計 │
│地號 │(平方公尺)│ │(計算式:公告│ │
│ │ │ │土地現值×占用│ │
│ │ │ │面積) │ │
│ │ │ │ │ │
├──────┼──────┼─────┼───────┼───────┤
│228 │290 │740元 │214,600元 │432,360元 │
├──────┼──────┼─────┼───────┤ │
│228-1 │200 │1,000元 │200,000元 │ │
│ │ │ │ │ │
├──────┼──────┼─────┼───────┤ │
│225 │24 │740元 │17,760元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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