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補,174,2019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教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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