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補,179,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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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清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9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4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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