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補,181,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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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
被 告 楊煒坤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08元(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向原告給付17,640元之本息,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向原告給付49,968元之本息。
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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