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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邊冠菘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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