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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汪阿妹
汪秀玲
汪玉蘭
汪素美
汪永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被 告 李宏章
黃玉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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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土地每平方│被告占用土地│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第一審裁判費│
│ │公尺之公告│面積 │: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新臺幣) │
│ │現值 │(平方公尺)│告現值×占用面積)(│ │
│ │(新臺幣)│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 │
│ │ │ │入) │ │
├───┼─────┼──────┼──────────┼──────┤
│汪阿妹│ 480元 │ 1159 │ 55萬6,320元 │ 6,060元 │
│ │ │ │ │ │
├───┼─────┼──────┼──────────┼──────┤
│汪秀玲│ 480元 │ 1159 │ 55萬6,320元 │ 6,060元 │
│ │ │ │ │ │
├───┼─────┼──────┼──────────┼──────┤
│汪玉蘭│ 480元 │ 1159 │ 55萬6,320元 │ 6,060元 │
│ │ │ │ │ │
├───┼─────┼──────┼──────────┼──────┤
│汪素美│480元 │ 1159 │ 55萬6,320元 │ 6,060元 │
│ │ │ │ │ │
├───┼─────┼──────┼──────────┼──────┤
│汪永欽│480元 │ 1406.01 │ 67萬4,885元 │ 7,380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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