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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林勝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勝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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