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張富美
被 告 吳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600元(即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原告主張遭占用面積194平方公尺=27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