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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邱進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
30日108年度訴字第1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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