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訴,233,20200601,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廖俍一
被 告 僑信鐵材行即劉桂芳

劉桂芳
劉昱良

劉馨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0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內,有關:「㈣新臺幣陸拾捌萬元自民國108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2月2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應更正為:「㈣新臺幣陸拾捌萬元自民國108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2月2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