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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上訴人 賴念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0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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