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呂春華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謝永裕
謝永義
謝永富
謝濟夫
吳秀枝
上5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兩造間認有尚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