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明
代 理 人 鄭景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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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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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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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鹿野鼎│第一銀行台東分行│107年6月30日│3,040元 │KB2298201 │新竹物│
│ │開發股│ │ │ │ │流股份│
│ │份有限│ │ │ │ │有限公│
│ │公司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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