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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潘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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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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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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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侯德良 │合作金庫台東分行 │107年9月7日 │75,600 │6027629 │潘玉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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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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