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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齡云
被 告 東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臺東縣私立東基居家式長期
照顧服務機構
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且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法定代理人有無變更,若有變更則應具狀承受訴訟,及補正委任李泰宏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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