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司促,1701,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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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
債 權 人 逸軒溫泉天廈DF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池漢將


債 務 人 羅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參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債權人就請求利息新臺幣1,856元複利部分,依民法第207條規定,未就有約定為釋明,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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