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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張真青
債 務 人 東急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聖傑
債 務 人 蔡雅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玖佰零參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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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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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81,427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 │3.592%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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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60,746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 │3.592%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3 │1,50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 │3.592%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4 │50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 │3.592% │ │ │
│ │ │清償日止 │ │ │ │
├─┼─────────┼──────────┼──────┤108年5月17日起至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5 │2,25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 │3.592% │清償日止 │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清償日止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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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5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 │3.592%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7 │1,80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 │3.592%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8 │60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 │3.592%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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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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