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司促,2205,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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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5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債 務 人 高進發

一、債務人高進發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誠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高誠諺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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