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司促,2216,2020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6號
債 權 人 蘇姵臻
債 務 人 林啓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所明定。

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亦有明文。

債權人未能釋明於民國104年10月5日前,對債務人有為催告之意思表示,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