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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良坤
債 務 人 林瑞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瑞陽於民國106年05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1.29%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目前利率調整為1.04%(109.03.25生效)],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1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借款餘額計付之利息。
如不依約定償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本會基準利率(目前利率由3.09%調整為2.84%)計息加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
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09年01月10日及109年03月10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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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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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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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000元 │109年1月10日起至 │1.29% │109年2月10日起至 │按週年利率0.129%計算。 │
│1 │ │109年3月24日 │ │109年3月24日止 │ │
│ │ ├──────────┼──────┼──────────┼──────────────┤
│ │ │109年3月25日起至 │1.04% │109年3月25日起至 │按週年利率0.104%計算。 │
│ │ │109年7月9日止 │ │109年8月9日止 │ │
│ │ ├──────────┼──────┼──────────┼──────────────┤
│ │ │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2.84% │109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按週年利率0.568%計算。 │
│ │ │日止 │ │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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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00元 │109年3月10日起至 │1.29% │109年4月10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
│2 │ │109年3月24日止 │ │清償日止 │0.104%,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 │
│ │ ├──────────┼──────┤ │分按週年利率0.568%計算。 │
│ │ │109年3月25日起至 │1.04% │ │ │
│ │ │109年9月24日止 │ │ │ │
│ │ ├──────────┼──────┤ │ │
│ │ │109年9月25日起至 │2.84%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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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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