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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愷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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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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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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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9,495元 │109年1月13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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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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