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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6號
債 權 人 彭德天
債 務 人 饒承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債權人就請求利息未提出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知其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利息聲明,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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