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及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捌拾肆元,及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
-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
-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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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6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張珍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十一、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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