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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艾于傑
債 務 人 艾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艾于傑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艾文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民國108年7月23日止,共結欠新臺幣49,525元及自108年7月23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二)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計算利息、違約金。
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三)債權人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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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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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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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9,525元 │108年7月23日起至 │1.15% │108年8月24日起至 │週年利率0.115% │
│ │ │108年12月18日止 │ │108年12月18日止 │ │
│ │ ├──────────┼──────┼──────────┼──────────────┤
│ │ │108年12月19日起至 │2.15% │108年12月19日起至 │週年利率0.215% │
│ │ │清償日起止 │ │109年2月23日止 │ │
│ │ │ │ ├──────────┼──────────────┤
│ │ │ │ │109年2月24日起至 │週年利率0.43% │
│ │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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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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