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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1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李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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