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司促,2434,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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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曾雅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一)債務人曾雅平於民國91年9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 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75485 元整及自民國094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若 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 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7548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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