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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銘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參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80萬元整,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9.99固定計息。
查相對人即債務人曾於 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併達成協商,惟相對人即債務 人未依債務協商契約內容約定清償其所欠款項,所有債 務視為全數到期,且依債務協商契約內容,第3條約定『 本人如對任一債權銀行未依本協議書清償,未到期部分 視為全數到期,除不得再依協商機制申請協商外,各債 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
。
今相對人 即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契約內容履行其責,聲請人即債 權人遂依債務協商契約內容約定,恢復原契約即信用貸 款契約(占協商比例100%)之約定。
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 僅繳納本息至95年7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 尚有新臺幣703,76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 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相對人即債務人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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