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曾未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與編號二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未香於民國94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 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9年05月22日止累計506,543元正未給付,其中208,107 元為本金;
298,352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未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2日止累計135,919元 正未給付,其中35,779元為消費款;
96,540元為循環利 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208,107元 │109年5月23日起至 │9.88%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35,779元 │109年5月23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