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司促,2448,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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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胡至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胡至軒於民國109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2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逾 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 ,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 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 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200,00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 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 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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